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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当官发财从来不可兼得——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潘永辉受贿案
2018-10-22 来源:《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环保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选编》 打印

  潘永辉,原系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2007年至2015年,潘永辉利用先后担任嘉兴市秀洲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大队长助理、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向多名受监管企业负责人索取贿赂,共计42万元;伙同沈某为他人谋利,收受章某所送贿赂共计83.72万元;收受5人所送代价券共计1.3万元。潘永辉实际收受约73.3万元,尚有11万余元未实际收取,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例如,2012年至2014年,潘永辉以借款为名4次向嘉兴市金宇达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索要现金22万元。

  2012年上半年,潘永辉以借款为名向嘉兴市秀城区纺织浆料厂法定代表人江某索要现金3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潘永辉以借款为名向嘉兴市华盛电气喷涂有限公司、浙江力弘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索要现金3万元。

  2011下半年至2015年,潘永辉伙同沈某接受章某的请托, 为章某向辖区内的排污企业推销污水处理药剂。为表示感谢,章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两人支付好处费共计83.72万元。其中,潘永辉个人应得41.86万元,实际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陆续收受约30万元,尚有11万余元留存在章某处。

  2007年至2014年,潘永辉先后收受5名相关企业负责人所送代价券,共计价值1.3万元(收受嘉兴市荣耀针织漂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代价券4000元、嘉兴市金宇达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代价券3000元、嘉兴市天伦纳米染整有限公司生产厂长钱某代价券3000元、嘉兴富胜达染整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甲代价券2000元、嘉兴市腾旺染整有限公司张某乙所送代价券1000元)。

  2016年7月5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永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扣押在案的贿赂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尚未追缴到案的贿赂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点评】

  嘉兴市秀洲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秀洲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排污费征收、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等工作。潘永辉身为环境监察大队一名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滑坡,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出了问题,将手中的公权力当成自己敛财的工具。他掌握着企业生存发展的大权,利用职务便利和威慑,多次向监管企业负责人索取现金,明目张胆索取贿赂,严重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形象,在人民群众和环保企业 中造成极坏影响,自己也锒铛入狱。当官发财两条道,从来不可 兼得。这正像陈毅元帅告诫我们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