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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纪律规定(试行)
2018-06-05 来源:中国环境报 打印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纪律,树立生态环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良好形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实际,作出如下纪律规定: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督查和巡查期间,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不准违反组织纪律。坚决服从生态环境部的统一指挥调度,督查和巡查人员要服从组长工作安排。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督查和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

  三、不准违反工作纪律。不准泄露督查和巡查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不准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查和巡查问题线索或内部情况。不准擅自对外传递与督查和巡查有关的信息。不准擅自以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督查和巡查信息。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四、严肃工作作风。督查和巡查期间,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不准涉足影响督查和巡查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和活动,不准饮酒。

  五、不准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准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不准歪曲、夸大、捏造环境问题及影响。不准向被督查和巡查地区、单位提出与督查和巡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课题、项目承揽等方面,为本人、亲友或所在单位打招呼。

  六、严格执行食宿交通标准。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差旅住宿以及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查和巡查地区、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

  七、不准违反廉洁纪律。不准参与或接受被督查和巡查地区、单位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经营性活动门票。不准接受礼金、纪念品、烟酒茶、土特产、有价证券等钱物。不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游览。

  八、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其他各类监管执法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