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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提高依规依纪依法监督执纪水平
2021-04-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燕娥 打印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推动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作为新时期生态环境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应当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法治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锻炼,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规依纪依法监督执纪的水平和能力。
  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党内法规学习及工作实践,就强化法治思维、提高依规依纪依法监督执纪的水平,谈4点认识与体会。
  第一,树立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
  观念和思维是行动的先导。依规依纪依法监督执纪的关键之一在于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切实增强行动自觉。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章党规党纪和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者和执行者,更要带头树立尊崇党纪国法、敬畏党纪国法、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法治理念,严守法治原则,自觉强化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慎之又慎行使权力,严之又严自我约束,确保监督执纪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努力成为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水平高和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第二,自觉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
  守法用法的前提是了解和掌握。党章党规党纪是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执纪职责的根本遵循,也是规范自身权力运行的基本依据,应当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效,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涵盖党的组织、领导、自身建设和监督保障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基本实现了有规可依。
  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按发布主体和效力区分,由党章、其他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4个层级构成,党章是管党治党总章程,是其他党内法规制定的根本依据。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底,已发布中央党内法规230余部,部委党内法规240余部,地方党内法规3700余部。这些党内法规都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的依据和遵循。
  同时,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建,纪检监察工作实现纪法贯通,依规监督与依法监督、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适用党纪和适用法律有序对接,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出更高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既要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也要认真学习宪法、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监督执纪的工作权限、规则和程序,不断提升法治思维和纪法思维,夯实履职尽责的法治理论基础。
  第三,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定性处理违纪行为
  在具体监督执纪工作中,应在全面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涉嫌违纪行为性质、情节、后果与该行为所违反《条例》的相应条款规定做精准对接,对行为准确定性和恰当处理。在适用《条例》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纪法关系。《条例》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体现严管厚爱,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有些行为虽不违反法律,但却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如遇危能救而不救的行为,是《条例》第118条规定的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但并不是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理解和把握。
  二是《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关系。《条例》是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从某种意义上是一个负面清单,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行为,划出了纪律的“高压线”,对各类违纪行为从具体行为表现和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两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条例》有关规定的准确适用,除需要严格依据《条例》规定外,还应当参照和依据其他相关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条例》73条规定的“违反个人事项报告有关规定,隐瞒不报”的行为,还应当参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巡视工作条例》等。
  三是纪律处分与批评教育等的衔接。《条例》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危害后果的不同,分别做出不同的处理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正确理解把握条文涵义,准确适用。对于因具有情节轻微等情节,依《条例》不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准确和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采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诫勉等方式处理。
  四是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措施的关系。近期,中办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对组织处理原则、种类、适用范围、权限及情形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为准确适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二种和第三种形态,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党内法规依据。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是对违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惩处手段,前者侧重于岗位、职务上的调整,是组织上的处理,另一个是纪律上的处理,两者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但不能相互替代。
  五是党内法规对其生效之前行为的适用。根据《条例》第142条规定,实行法规的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条例》只对其生效之后的行为适用,对生效之前行为的适用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该行为是违纪的,《条例》规定却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条例》规定。
  第四,树立程序意识,严格遵守监督执纪的各项程序和规则
  法治的运行离不开程序。程序是约束权力、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即是程序正义。目前实践中,缺失法治思维的重要体现是漠视程序,或重实体轻程序。
  《规则》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执纪审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规则》对线索处置以及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执纪审理、处分宣布等环节均做出严格程序规定。
  近期,为了规范和指导部系统执纪审查工作,根据《规则》,部机关纪委就执纪审查工作内容、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坚持严格的程序意识,树立违反程序就是违法的理念,严格遵守监督执纪权限、程序和规则,确保履职用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断提高监督执纪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作者系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